金管會研議,將壽險公司持有單一公司股票上限持股從資本額10%調降至 5%;但壽險業者認為,如果要降低持股上限,不應該再限制投票權。
費鴻泰表示,壽險公司是拿保戶的錢進行投資,應以財務投資為主,不應該替自己的老闆護航,也不應該介入別人公司經營權之爭。
費鴻泰強調,壽險公司買股票不應該具有投票權,甚至連重大議案的投票權都不需要保留。
金管會官員表示,目前保險法是有限制保險業不要介入其他公司的經營權。依據保險法規定,保險業者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的董監事。
以及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有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情事,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的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保險業及其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的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他人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壽險公會理事長許舒博表示,過去只有 2次案例發生壽險公司介入他人公司經營權,但壽險業已經有自律規範,實在不應該因為少數公司發生的個案,限制投票權的方式,侷限壽險公司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