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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採行爭議性示威法

中央社/ 2013.11.25 00:00
(中央社開羅24日綜合外電報導)埃及官員表示,臨時總統曼蘇爾(Adly Mansour)今天批准規範示威活動的爭議性法律,這項法律並給予當局權限,可禁止對國家安全有「威脅」之虞的示威抗議。

法新社報導,總統府發言人巴達威(Ehab Badawi)說,這項法律也明訂,示威群眾若觸法,包括蒙面攜帶武器上街示威等,而被判罪,最高可監禁5年。

埃及軍方以響應人民反伊斯蘭主義總統穆希(Mohamed Morsi)1年統治的大規模示威潮為由,今年7月3日冠冕堂皇的把穆希罷黜,另立臨時政府。

埃及人權團體在這項法律草擬期間曾說,新示威法將把「所有形式的和平集會犯罪化」,並「大開方便之門」,讓有關當局可以隨意強制驅散示威民眾。

臨時總理貝柏拉威(Hazem Beblawi)為這項立法辯護說:「這不是限制示威抗議權利的法條,此法目的在保護示威民眾的權利。」

貝柏拉威指出,新示威法並未規定,民眾在上街示威前須取得核准,而是強調,民眾須在發起示威「3天前,書面告知示威地點的管區警局」。

他說,新示威法也不准民眾在「禮拜、奉祀神祇的殿堂、聖地」示威,或從這些地方發起示威。

貝柏拉威又說,預先通知須包含示威主辦單位、示威主旨及示威相關口號等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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