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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增訂條文草案/故意侵權損害 懲罰性賠償最高3倍

自由時報/ 2013.11.12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陳彥廷/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審查民法修正草案,針對國民黨立委陳根德、蔣乃辛等人所提的增訂「懲罰性賠償」制度最終達成共識,對於故意不法侵害他人的行為,法院可斟酌被害人之請求,裁定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非消保法規範食安問題可適用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強調,消保法、公平交易法、專利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特別法,也有規定懲罰性賠償金,若可適用這些法令,則優先於民法之規定。以食安問題為例,在消費者保護的部分以消保法為優先,消保法也是規定三倍以下懲罰性賠償,而其他不屬於消保法範疇者,就可適用民法規定。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審查民法增訂第一九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朝野共識條文明定,「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法院得因請求權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相關內容將留待下次司委會繼續審查。

陳根德原提案內容明定,故意侵權損害可請求賠償五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過失損害則可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但協商後將前者的五倍改為三倍,後者則決議刪除。

對此修正案,陳明堂原持保留態度,協商後與立委達成妥協。陳受訪表示,由於立委認為如車禍、竊盜等一般性案件,能以懲罰性賠償金嚇阻,法務部尊重,但應侷限在故意侵權行為,因此將過失的部分刪除。

陳明堂表示,損害額包括財產與非財產損害,例如偷一本新台幣五百元的書,沒有非財產損害,懲罰性賠償金最高一五○○元;但若是打傷人,除了醫藥費、扶養費等財產損害,因對被害人生命身體有影響,可能還有非財產損害,加起來綜合,由法院酌定三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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