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院名稱:最高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台上字第4509號2.事實發生日:102/11/1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兼總經理莫皓然於95年8月30日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涉嫌內線交易違反證券交易法提起公訴一案,前經台北地方法院96年10月31日宣判無罪,後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於101年8 月15日宣判撤銷原無罪判決,改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嗣經莫皓然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2年11月6日判決,其主文為: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一、該案屬董事兼總經理莫皓然個人行為,且尚未判決確定,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任何影響。二、據本公司董事兼總經理莫皓然表示,其絕無任何不法行為,現最高法院已依法撤銷101年8月15日更一審之判決,莫皓然將於發回後向高等法院法官更加詳細說明,以避免子虛烏有的誤解並還其清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