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少女 警衛判刑6年半

中央社/
12 年前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1日電)劉姓男子擔任某學校警衛時,對校內一名16歲少女性侵兩次。最高法院維持前審認定,依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等罪判刑6年6月。

根據判決,50歲劉姓男子去年6月起受聘擔任某學校警衛,進而認識校內一名16歲少女;少女曾向劉男借錢、借機車騎,劉男也曾向少女借用手機。

劉男去年11月間,騎機車至高雄市美濃區中正湖風景區找這名少女,他將少女帶到廁所旁的草叢處後,恫嚇若不從,則將兩人關係告訴少女的家人;少女擔心借錢、借機車一事曝光,讓劉男以手指性侵得逞。

劉男食髓知味,當天傍晚又出言恐嚇,要求少女的友人離去,並要求少女騎機車載他到環湖步道,趁人車漸少時,以曾借錢、借車給對方為由,恫嚇要拔對方的陰毛至警局報警,讓少女的家人誤會兩人關係,進而以手指再次性侵少女得逞。

不甘受辱的少女最後打電話向父親哭訴,少女父親報警處理。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認為劉男除了侵犯少女身體自主權、造成少女恐懼,還可能影響少女日後人際關係的發展,依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等罪判刑6年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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