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新北市某高職餐飲科的郭姓、楊姓男學生去年1月間因故互毆,混亂中不慎打到路過的張姓女學生,導致張女鼻子骨折。
張女求償醫療費、後續手術矯正費用及慰撫金等共計新台幣12萬多元,楊男則以1萬8000元與張女達成和解。
郭男抗辯,張女已與楊男和解並免除對方的賠償責任,他也應免除一半的給付義務。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張女可獲賠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等共計12萬多元,扣除楊男已賠償的1萬8000元後,判決郭男應賠償10萬3000多元確定。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新北市某高職餐飲科的郭姓、楊姓男學生去年1月間因故互毆,混亂中不慎打到路過的張姓女學生,導致張女鼻子骨折。
張女求償醫療費、後續手術矯正費用及慰撫金等共計新台幣12萬多元,楊男則以1萬8000元與張女達成和解。
郭男抗辯,張女已與楊男和解並免除對方的賠償責任,他也應免除一半的給付義務。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張女可獲賠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等共計12萬多元,扣除楊男已賠償的1萬8000元後,判決郭男應賠償10萬3000多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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