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指出,「攙偽假冒」的罰鍰最高可處1500萬元,不僅比「標示不實」的罰鍰最高處20萬元高上許多,且判定為「攙偽假冒」的商品必須銷毀,不是限期改正就可以再上架。
今年8月發生的「山水米事件」,業者以越南米偽冒台灣米,消基會曾發公文至農委會主張應以「攙偽假冒」進行開罰,而非僅是標示不實,然而消基會收到農委會的回覆竟意有所指,只要不會對人體有害物質,就不算「攙偽假冒」。
消基會呼籲,政府應有明確判定基準,並告知消費者,不僅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也能依法重判以警惕業者;並應設立「消費者保護基金」,將業者不當利得作為補償基金的法源依據,罰金直接運用在消費者補償,另外,相關退費辦法也應有一致處理方式,並整合相關資訊清楚告知民眾與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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