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預算中心調查指出,依法財申的高階法官、檢察官,從九十七年共七百卅四人、九十八年七百九十五人、九十九年八百四十五人,遞增至一百年共九百四十八人,但法官法去年施行後,他們改向所屬機關(構)政風單位申報財產。經統計過去四年多,監察院共受理三千三百卅六名法官、檢察官申報財產,並抽審其中一百七十七人。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召集人、監委陳健民表示,法官法原意可能基於法官獨立審判,不受官、職等升遷等影響,但陽光法案的落實不可偏廢,立委修法意見值得考慮。
台聯立委許忠信強調,人民要求各政府部門廉能,司法體系更應採高標準,因為法官、檢察官位高權重,一旦貪瀆,就會出現「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枉法裁判等情事,損及司法公正與人權正義。
他認為,法律不能讓高官財產不透明,即使法官法不列官、職等,也應設計「職級對照表」,列出向監察院申報財產的對象,只靠內部政風單位查核,無異使陽光台灣走回頭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