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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金融負責人 可兼任台券商

中央社/ 2013.10.30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30日電)金管會解釋,外國金融機構負責人可以兼任台證券子公司的負責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考量外國金融機構在台灣設置證券子公司,基於母公司監督管理的需求,有指派母公司或同集團的其他金融機構負責人擔任台灣的證券子公司負責人的需求。

金管會解釋,外國金融機構負責人若擔任在台灣設置證券子公司的負責人,可強化跨國與集團內監督與公司治理。

金管會說,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證券商負責人不得充任銀行等 9種金融業的負責人,但證券商與這些機構間有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並經金管會核准,不在此限。

金管會說,投資關係除證券商對外的轉投資關係外,也包括證券商為被投資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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