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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期貨分公司 稽核限制解套

中央社/ 2013.10.29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9日電)金管會今天表示,證券商期貨業分公司稽核人員對以前服務部門進行稽核作業,不受1年之內不可對原服務單位稽核限制,不過總公司要建置防範利益衝突措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各服務事業內部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立場,確實執行其職務,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1年內不能進行稽核作業。

金管會說,但考量分公司採專任稽核制的券商及期貨業者,分公司內部稽核人員配置精簡、營業據點分散或偏僻,分公司內部稽核人員遞補困難情事,可以不受限制。

金管會表示,不過證券商、期貨業要在內部控制制度訂定防範利益衝突的適當措施,包含總公司要對分公司進行專案查核、要評估稽核人員的適任性、稽核人員也要填寫聲明書,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查核從每半年1次,頻率調高為每季要查核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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