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各服務事業內部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立場,確實執行其職務,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1年內不能進行稽核作業。
金管會說,但考量分公司採專任稽核制的券商及期貨業者,分公司內部稽核人員配置精簡、營業據點分散或偏僻,分公司內部稽核人員遞補困難情事,可以不受限制。
金管會表示,不過證券商、期貨業要在內部控制制度訂定防範利益衝突的適當措施,包含總公司要對分公司進行專案查核、要評估稽核人員的適任性、稽核人員也要填寫聲明書,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查核從每半年1次,頻率調高為每季要查核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