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楊姓男子當時19歲時受僱台中東勢區區立游泳池擔任救生員,看見未成年的吳姓少年站在跳水台上,以上半身彎腰、雙手及頭朝下姿勢準備跳水。楊男竟然抓住吳姓少年的頭部及腰部褲頭說,「這樣跳水出去可以比較遠哦」,使勁將少年推甩入池。
吳姓少年以頭部朝下姿勢落水,包括頭部、頸椎直接撞擊游泳池底部,導致四肢癱瘓,少年家屬向游泳池陳姓負責人求償,獲賠新台幣1193萬元。
判決書表示,陳姓負責人主張楊男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且楊男受僱時未滿20歲,楊父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而提起民事訴訟。
法官審理認為,泳池經營業者與楊姓男子對於吳姓少年受傷導致癱瘓,需負連帶賠償責任,判決楊男要賠600萬元;但此事與楊父無連帶關係,雇主不能對楊父請求賠償,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