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顏姓士官在連上擔任上士組長,民國101年1月要一名剛入伍受訓的18歲新兵到單兵戰鬥教練場清白蟻窩後,要求這名新兵向他報到,以掃白蟻會發癢為由,帶著新兵到殘障廁所擦藥。
判決書表示,顏姓士官要求新兵脫掉迷彩衣褲,親自為新兵抹藥,一直擦到性器官,新兵當時嚇到害怕,但不敢多說,並擔心未來的軍旅生涯難過而不敢抗拒,顏男還藉著要做「人工呼吸」,親吻新兵的嘴唇,並要新兵休假前再去跟他拿藥膏。
判決書表示,新兵事後眼眶泛紅地詢問輔導長「長官是否均會幫我們擦藥」,輔導長因此將此事向連長報告,並將顏男送辦。
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法官審理時認為,顏姓士官對軍中同袍猥褻,一審判處10月有期徒刑。顏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駁回,維持原判,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