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中午初審通過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濟部表示,這次修法讓「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制度法制化,同時,為防止廠商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發生流弊,也增訂違反原產地認定基準或為不實原產地聲明加重罰則。
立法院初審通過廠商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如違反規定者,貿易法第28條修正草案規定,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貨價3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簽具原產地聲明書的資格。
會議主席、國民黨籍立委楊瓊瓔宣布,全案不須經由朝野協商,提報下次院會討論。
國際貿易局局長張俊福會後受訪表示,這次修法是因應台紐經濟合作協定,目前國際潮流就是對原產地證明書,由相關的出口商、進口商或製造商自己簽具產地證明書,修法就是把與紐西蘭協定的結果反映在貿易法,有法源依據。
他並說,行政院的修法版本罰則訂3萬到30萬元,但朝野立委憂心別的國家利用台灣與紐西蘭簽定經濟合作協定取得優惠的待遇,希望提高罰鍰,遏止利用台灣做為轉運取得台紐經濟合作協定的好處,國貿局表示尊重。
另外,會中初審通過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李俊俋等人所提貿易法修正草案,明訂主管機關應將受管制的貨品種類與管制地區以及瀕臨絕種動植物的物種公告,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