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關舉行「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出口報關新制宣導說明會

【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
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14年4月24日貿管理字第1140652188號公告,自114年5月7日起,凡我國產製(MIT)貨品出口美國,必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高雄關於5月5、6日兩日分赴高雄市報關同業公會及高雄市進出口同業公會舉辦宣導說明會,包括高雄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洪正隆理事長、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成員及報關公會相關業者皆踴躍參加,展現產官協力落實新制決心。
高雄關指出,新制規定出口美國且報單類別屬G3、G5、D5、B8、B9者,出口報單(N5203)「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位,須依據貨品實際產地逐項填報「YT」(屬我國產製者)或「NT」(非屬我國產製者)。未依規定填報,將遭系統退單,發送不受理報關原因代碼「C86」,無法完成出口通關程序。
高雄關呼籲,報關業者受貨物輸出人委託申報符合上開公告條件報單時,須先取得「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正本,方可於報單填列指定代碼並向海關申報。通關方式為C2(文件審核)或C3(貨物查驗)時,應檢附聲明書正本辦理通關,且C2不得採無紙化通關。若為C1(免審免驗),則於放行後3日內依A59訊息補送聲明書正本至出口地海關,否則將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21條及關稅法第81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罰鍰。
高雄關高副關務長丁財於宣導會中強調,該措施為防堵非MIT貨品透過臺灣違規轉運出口至美國,規避美國加徵關稅,以維護國家聲譽及我國產製貨品之國際信譽。若查獲違規者,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或停止1年輸出入貨品,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進出口廠商登記,涉刑事責任者將依法告發。
高雄關將持續透過關務署網站「海關防杜違規轉運資訊專區」及相關宣導活動,協助業者熟悉新制規範,並即時回應業界疑問。歡迎多加利用該網站之問答集及宣導資料,並與高雄關各業務單位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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