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0款1.事實發生日:102/10/11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2/10/11~103/10/11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為充實短期營運資金之所需,向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一年期授信額度總計為新臺幣參拾柒億元整及美金伍佰萬元整。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充實短期營運資金。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取得營運資金及擴大營業規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