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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汁純度標示 不實可罰3百萬

中央商情網/ 2013.10.08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2013年10月8日電)衛生福利部今天表示,民國104年7月1日起含10%以上果蔬汁必須標示原汁含有率,含量不足10%或人工添加風味,也要誠實標示。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最新公告「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含10%以上果蔬汁產品須標示原汁含有率,例如:濃縮還原的柳橙汁、芭樂汁,必須標示柳橙汁、芭樂汁的含量;如果是綜合果汁、果菜汁,必須按含量高低依序標示。

不僅如此,原汁含量10%以下,或由不含原汁而以香精色素等食品添加物製造風味的飲料,不能稱為果汁,可以標示原汁含量,或標示「未達10%」、「不含原汁」,並且在容器或外包裝正面如實標示,例如不含橘子汁的橘子汽水,就可標示「無橘子汁」。

這項措施將在1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不實標示時,屆時將遭「食品衛生管理法」最高處新台幣300萬元罰鍰;如查獲添加未經核准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有毒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最高處15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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