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09/302.公司名稱:嘉新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本公司持有該公司100%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擬與嘉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開發新北市淡水區土地案,基地坪數約1,100餘坪,並簽訂協議書。基於雙方權義對等原則,就本案有關之一切房地支出義務或權益、權利分配,原則上為各二分之一分擔及享有之原則。8.因應措施: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全權代表本公司簽署協議書及相關檔案,及辦理一切相關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