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在台中市清水區某公司從事噴砂工作的王姓男子輾轉聽聞黃姓同事指他不洗衣服,他認為自己是因怕衣服上的細砂造成洗衣機功能磨損,才未使用洗衣機,但都有手洗衣物。
心生不滿的王男於民國99年10月間找黃男對質,2人在公司廠房外的通道發生肢體衝突,王男遭黃男揮拳後,憤而推倒對方,使黃男頭部著地,導致左側肢體中度障礙,終生日常生活需專人照顧。
法院一、二審均認為王男是因為得知遭批評後,急於找被害人對質,進而在發生衝突後推倒對方,應是臨時起意,並無重傷害犯意,因此依傷害致人重傷害罪判刑3年4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