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指出,為使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及時對外澄清媒體報導,避免投資人因誤信報導內容致損及權益,增訂上市公司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應公告重大訊息各款情事,或報導內容有足以影響上市有價證券及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即時輸入重大訊息,以強化資訊揭露及時性。
針對第二上市公司的媒體報導澄清,考量第二上市公司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範,可能涉及向原上市地交易所申請暫停交易等程序,為強化澄清媒體報導重大訊息申報時限及時性,證交所也要求第二上市公司至遲應於發現有媒體報導或投資人提供訊息有足以影響有價證券行情的情事實,應在當日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得申報重大訊息的時段內,儘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