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凡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所立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之契據均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惟如民眾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不動產,其向主管機關登記時所持憑之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因非屬前開印花稅規定應課稅之範圍,故可免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