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故重擊弟 兄殺人未遂判8年

中央社/
13 年前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4日電)陳姓男子僅因細故就持鐵鎚拔釘器重擊胞弟10多下致受傷。最高法院認為陳男手段凶殘,依殺人未遂罪判處8年徒刑定讞。

根據判決書指出,台南市59歲陳姓男子被控因遺產糾紛與胞弟有嫌隙,於民國100年8月間,趁胞弟開車至工地準備卸水泥時,持鐵鎚拔釘器重擊其頭部10多下。

所幸現場其他人察覺,將陳男胞弟送醫急救,才倖免於死。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定,陳男的揮擊力道及速度,配合鐵鎚拔釘器的外觀及重量分布,所產生的殺傷力遠較其他一般市售器械為強,陳男有殺人故意,依殺人未遂罪判處8年徒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