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金: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元大寶來投信公告遭金管會處以糾正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2 年前
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2/09/122.違規情形:金管會來函針對元大寶來投信前瞿姓投資經理人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有與特定人之股票買賣數量、進出時點及頻率具高度相關性,利用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為自己或客戶以外之人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交易之情事,依投信投顧法第102條規定,核處應予糾正。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核處應予糾正。4.預計改善措施:元大寶來投信已就相關改善計劃落實執行中。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前瞿姓投資經理人依投信投顧法第104條規定,指令解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