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在9月6日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擬在明(103)年1月1日起,將輪胎胎紋深度納入申請牌照檢驗及定期檢驗的檢驗項目,並以各類車輛胎紋深度是否已磨耗至胎面磨耗指示點作為檢驗標準。交通部表示,這項修正條文將依法制程序會銜內政部修正發布施行。
根據高公局輪胎事故資料線統計顯示,101年車輪脫落或爆胎事故件數共411件,造成4人死亡、199人受傷。有鑑於輪胎胎紋深度不足為造成輪胎爆胎的重要肇因,交通部在6日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39條之1規定,擬從明年元旦起,將輪胎胎紋深度納入申請牌照檢驗及定期檢驗的檢驗項目,並以各類車輛胎紋深度是否已磨耗至胎面磨耗指示點作為檢驗標準。
交通部指出,輪胎胎紋深度不足,將造成輪胎與路面間摩擦力降低,進而大幅降低汽車各項性能及增加燃料消耗量,且汽車於雨天行駛時,胎紋深度太淺,輪胎將會失去排水防滑作用而產生水漂現象,在車輛行駛中易發生危險。
為了行車安全考量,交通部經邀集執法、消保、商品檢驗、公路監理機關及相關車輛客貨運公會業者討論獲致共識,規劃將車輛輪胎胎紋深度列為汽車申請牌照檢驗及定檢時的檢驗項目,並以各類車輛胎紋深度是否已磨耗至胎面磨耗指示點作為檢驗標準。
交通部進一步說明,未來汽車於定期檢驗時,如因胎紋深度檢驗不合格,公路監理機關將依規定責令在1個月內修復完善申請覆驗,車主應在1個月內完成輪胎更換並申請覆驗,屆期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吊扣其牌照6個月。
交通部呼籲所有汽車駕駛人,為維護自己駕車及其他用路人的交通安全,應定期檢查車輛輪胎狀況,如輪胎胎面已磨損至胎面磨耗指示點,應即更換輪胎,以保障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