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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公務員淘汰爛法官 司院、法部反對

中時電子報/徐子晴、王己由/台北報導 2013.09.06 00:00
近來恐龍法官判決惹爭議,也引發考試院和司法院大戰!考試院銓敘部認為,應對不適任的法官和檢察官設立退場機制,要求未來應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增定分數級距及內部管控機制,若未達標準者應汰除,但是卻遭司法院、法務部打槍,認為法官、檢察官與國家具有特別任用有關係,不應當成一般公務員。

攸關法官、檢察官考核、退場機制的《法官法》去年上路,以「職務評比」取代過去的以甲到丙的考績評等,職務評比僅有「良好」、「未達良好」兩個標準。銓敘部調查發現,法官、檢察官101年度,獲「良好」評比者有3109人,未達良好僅59人,良好比例高達98.14%。

凡評定「良好」者可晉一級給1個月考績獎金,相近於公務人員考績甲等;評定「未達良好」不晉級也不給獎金,相近於公務人員丙等。

考試委員對此結果大表質疑,法官和檢察官相對一般公務員,地位較尊崇且待遇福利都較優渥,但部分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違法行徑,與人民期待有落差,要求未來應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增定分數級距及內部管控機制,若未達標準,建立退場機制。

司法院、法務部卻認為,法官、檢察官受憲法保障,更與國家特別任用有關係,不應當成一般公務員打考績。若遇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已有法官法評鑑或法官懲戒法規範,若有增訂級距必要,應以修法方式進行,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司法院官員指出,以銓敘部的年報資料,96年至100年,一般公務員考績丙等比例最高為0.16%、最低為0.13%;法官101年的職務評定,未達良好比例為2.25%,兩相比較,法官「考丙」者,等同一般公務員的14倍到17倍,比一般公務員還多。

司法院表示,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且責任重大,為使法官在個案為法律判斷時,能有足以抗拒來自各個層面的各種壓力,民主法治國家對法官審判獨立,都予以制度性的保障,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益。

法官職務評定反該明定未達良好的要件,不是以明定比例方式解決,未來會檢討現行規定,以使職務評定結果更符合社會觀感和人民期待。

銓敘部昨天也提出報告指出,去年起法官、檢察官的職務評訂制度才首度實施,執行成效尚待進一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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