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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糾紛碰倒人 重判4年

中央社/ 2013.08.17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7日電)林姓男子騎機車時以為遭周姓男子吐口水,林男故意將對方碰倒受傷,出庭還笑出聲。最高法院依傷害罪判林男4年確定。

根據法院判決書,36歲的林姓男子民國99年6月29日騎機車在花蓮市中興路時,覺得遭另一騎機車的周姓男子吐口水,彼此間先互相超車,林男後來故意碰倒周男的機車,導致周男失控倒地。

林男撞倒人後還嗆對方「你再起來吐看看,把你撞死」。雖然林男事後到派出所告知員警發生車禍,但傷者送醫後,因腦部受傷,喪失認知、記憶思考、語言溝通等能力,生活需仰賴他人。

全案一審時,法官依傷害致重傷罪判林男3年2月;二審時,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認為,林男僅因細故就蓄意報復,影響被害人終身健康,還在二審審理時,聽完檢察官陳述上述意旨後,當庭笑出聲,未見悔悟之心,改判他4年。最高法院駁回被告上訴後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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