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3/03/282.發生緣由: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代子公司公告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事實發生日:103/03/28(2)接受資金貸與之:(a)公司名稱: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b)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係本公司100%投資之子公司Riseline Investment Limited資金貸與本公司(c)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3993(d)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24176(e)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0(f)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g)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4176(h)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原子公司Riseline Investment Limited以USD800,000一年期限短期融通資金貸與本公司之借款已列入本公司重整債權。因本公司民國102年6月27日第四次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經民國103年2月10日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5號裁定確定,本公司將依法院裁定認可重整計畫債權金額按三成分期清償,七成放棄,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還本,第二年起按五年分期償還,償還比例分別為10%,10%,20%,30%,30%。(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a)內容:無(b)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a)資本(仟元):2078130(b)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57243(5)計息方式:依法院裁定認可重整計畫不予計息。(6)還款之:(a)條件:將法院裁定認可重整計畫清償之。(b)日期:將法院裁定認可重整計畫清償之。(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417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5.37(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