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台南市已婚男子呂德華與已婚的陳姓女子原是同居的男女朋友,他去年9月間不滿陳女提分手,掐脖子並推倒陳女,還持水果刀作勢殺害。
陳女因此前往醫院驗傷,經院方通報後,台南地方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不料,呂男竟無視保護令的存在,去年10月間,僅因不滿向陳女借錢遭拒,就在陳女位於高雄市的住處,持水果刀猛刺熟睡的陳女,陳女當場死亡。
呂男行凶後,多次返回陳女住處清理現場血跡,並移動陳女的車輛、棄置凶刀等,故布疑陣,直到4天後,陳女的女兒回到母親住處,發現母親死亡,報警處理。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認為呂男持刀刃僅14.5公分的水果刀,卻造成被害人20公分以上深度的傷害,並導致肋骨切割斷裂等,顯示他下手的用力甚猛,殺意堅強,有殺人故意。
法院審酌呂男犯後願賠償陳女的兩名子女各新台幣200餘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4年10月、褫奪公權7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