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9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8/08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配發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公司普通股6,50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既得條件:(1)員工自當次被給與之增資基準日起屆滿一年六個月仍在職者:(1).1公司整體營運績效考核指標:【103年度經簽證會計師查核稅前淨利達新台幣2億元(含)以上】(1).2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指標:【103年度年終績效考核A(含)或80.5分(含)以上】(1).3可既得股數比例:【25%】(2)員工自當次被給與之增資基準日起屆滿二年六個月仍在職者:(2).1公司整體營運績效考核指標:【104年度經簽證會計師查核稅前淨利達新台幣2億元(含)以上】(2).2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指標:【104年度年終績效考核A(含)或80.5分(含)以上】(2).3可既得股數比例:【25%】(2).4若103年度未達公司整體營運績效考核指標,將累計至104年度合併計算經簽證會計師查核稅前淨利達新台幣四億元(含)以上,則可既得股數比例:【37.5%】(3)員工自當次被給與之增資基準日起屆滿三年六個月仍在職者:(3).1公司整體營運績效考核指標:【105年度經簽證會計師查核稅前淨利達新台幣2億元(含)以上】(3).2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指標:【105年度年終績效考核A(含)或80.5分(含)以上】(3).3可既得股數比例:【25% 】(3).4若104年度未達公司整體營運績效考核指標,將累計至105年度合併計算經簽證會計師查核稅前淨利達新台幣四億元(含)以上,則可既得股數比例:【37.5%】(4)員工自當次被給與之增資基準日起屆滿四年六個月仍在職者:(4).1公司整體營運績效考核指標:【106年度經簽證會計師查核稅前淨利達新台幣2億元(含)以上】(4).2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指標:【106年度年終績效考核A(含)或80.5分(含)以上】(4).3可既得股數比例:【25% 】(4).4若105年度未達公司整體營運績效考核指標,將累計至106年度合併計算經簽證會計師查核稅前淨利達新台幣四億元(含)以上,則可既得股數比例:【37.5%】(二)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1)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2)發生繼承時:依既得條件分述期限,分別視為達成既得條件,由法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式並提供相關證明檔案,依約定取得股份。5.員工之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員工為限。實際得被給與之員工及股數,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民Z@等,經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單一員工被給與之股份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之限額。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擬提102年度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6,500,000股,每股以新臺幣0元發行,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195,130仟元(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前一個營業日,即102年3月日收盤價新臺幣30.02元擬制估算)。依既得條件,暫估各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38,407仟元(102年;6個月估算)、76,813仟元(103年)、44,291仟元(104年)、24,778 仟元(105年)及10,841仟元(106年)。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148,091,000股暫估各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臺幣0.259元(102年;6個月估算)、0.513元(103年)、0.293元(104年)、0.162元(105年)及0.07元(106年),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一)本公司依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達成既得條件前以股票信託方式保管。(二)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