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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電:公告本公司海外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8.02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08/012.公司名稱: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海外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07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26744號函公告事項: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發行總額、債券每張金額、發行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一)本次發行總額:美金250,000,000元。(二)債券每張面額:美金壹拾萬元或其整數倍數。(三)發行價格:依面額100%發行(四)預定發行日期:102年8月7日二、募集海外公司債之利率:票面利率為年利率0%三、募集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一)償還方式:本公司債除已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行使轉換權外,到期時發行公司將按本公司債面額加計年利率為 0.25% (按半年計算)之收益率,亦即面額之101.26%,將本公司債贖回。(二)到期日:107年8月7日四、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一)轉換期間:除已提前贖回、購回並經註銷、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及除了以下所述之停止轉換期間外,於本公司債發行後第41日起至到期日前10日止,債券持有人得向發行公司請求將本公司債轉換為發行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份。依據現行中華民國法令規定,停止轉換期間如下:(1) 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發行公司必須停止股東名簿登記之期間,目前包括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基準日前五日內。(2) 如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股、配發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時,自發行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3) 如發行公司辦理減資者,自發行公司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4) 其他依中華民國法律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規定之股份停止過戶期間。前述有關停止轉換期間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後法令辦理。(二)轉換價格:普通股每股新台幣65.13元。(固定匯率為美金對台幣1:29.968)(三)債券持有人賣回權:(1)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公司債發行日起算屆滿三年時,請求發行公司按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為 0.25% (每半年計算一次)所計算之利息補償金,亦即100.75%,將持有之本公司債全部或部分贖回。(2) 若晶電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時,債券持有人有權要求發行公司以本公司債面額加計年利率為0.25% (按半年計算)之收益率(「提前贖回金額」),提前贖回全部或部分之本公司債。(3) 若發行公司發生本公司債受託契約中所定義之控制權變動情事時, 債券持有人得要求發行公司依適用之提前贖回金額, 提前贖回全部或部分之本公司債。(4) 債券持有人行使前述賣回權,應依照本公司債受託契約約定之程式為之,本公司債提前贖回金額之付款,將由發行公司依受託契約規定之付款日以現金支付。(四)發行公司贖回權:發行公司於下列情況,得提前贖回債券:(1) 自發行日起算滿三年後至到期日前,如遇有發行公司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以當時匯率(當日上午十一時參考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盤價資料制訂之匯率)換算為美元,連續30個營業日中有20個交易日,均達提前贖回金額除以轉換比率(即本公司債面額除以當時轉換價格(以訂價日議定之固定匯率換算為美元)後之比率)所得之總數之125%時,發行公司得以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公司債全部或部分贖回。(2) 當面額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本公司債已被贖回、購回並經註銷或經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時,發行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提前將尚流通在外之本公司債全部贖回,但不可部分贖回。(3) 當中華民國之稅務法令變更,致使發行公司於發行日後因本公司債而稅務負擔增加或必須支付額外之利息費用或增加成本時,發行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提前依受託契約規定將本公司債全部贖回,但不可部分贖回。倘債券持有人不參與贖回,該債券持有人不得請求發行公司負擔額外之稅賦或費用。五、發行及交易地點:本公司債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並於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掛牌。六、發行方式約定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無。七、資金運用計劃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一)買回海外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所需資金(二)保留銀行借款額度並增加資金運用空間(三)減少實質利息現金流出八、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本次所發行之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若於今年度全數轉換,股本稀釋比率約為10.98%,無重大稀釋致影響股東權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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