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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稿: 幸福25號: 寫於「做愛公演」之後

立報/本報訊 2013.07.30 00:00
■張峻臺

蕭如婷在「幸福24號:做愛公演」為我們爬梳了中國古代的老祖先在公共場合性交的活動,但是她卻又道德地搬出妨害風化「公開展演是一種缺乏羞恥心的行為」或「故做愛還是不要太常公演,在一個舒適的環境,才能盡情的享受」,這部分我無法認同。

國家機器對於什麼是「好」的性,透過法律和行政、社福等體系,加以管控、鼓勵與遏止,這其中涉及什麼是「正典」、誰取得論述權。當輿論、媒體、國家機器在大肆撻伐無論是「台鐵公共性事件」或「高捷口交活動」的當事人,他們大多都仗著「正義」的旗幟,去批評當事人不要臉、不道德。諷刺的是,其實最不正義、不道德的人,正是他們。

在聲稱邁向「多元性/別」教育的台灣,口口聲聲宣稱「要尊重各種多元性/別」,這個多元性/別母群當然至少包括下列的子分類:無性的、鞋腳戀的、動物戀的、公共空間少性的、公眾裸露性的、戀童的、口交的、拳指交的、皮繩愉虐的、網路視訊或電話性愛的、跨性別的、同性戀的、異性戀的。維繫「得體的」公共空間「少性的」禮儀,只是多元性別分類當中將「少性」做為日常生活實踐的一種,何以「少性」實踐的論述會變成看似普世皆準的「尊重」?這樣夠正義、夠道德嗎?

對於做愛公演的人而言,您為什麼覺得他們那樣很羞恥?如果她們很愉悅,您覺得是他們羞恥,還是她們讓「您」丟臉?抑或根本是「您要他們體會丟臉」?捷運上一男一女牽手可不可以?擁抱親吻?那兩個男的親吻?三個男女互相親吻?我聽到您猶豫的聲音了──說穿了,您根本就只想看到自己可以接受的性互動。

什麼是尊重?如果今天捷運上出現一位男扮女裝者,他留長髮、塗口紅、穿女裝,您對她的外貌和身材產生性遐想,但卻又因為覺得她是男生而感到不舒服,矛盾的生心理反應交雜在一起。這時候我們把法律對於「猥褻」或「性騷擾」的定義拿出來檢視,發現竟然可以去報案!但您會去嗎?

因為,您開始練習「新的尊重」,這個尊重不是去告對方猥褻或是性騷擾,而是您與他/她,練習在同一個空間共存共榮;彼此的主體得以或許還不自在但能夠公平地展現在同一節列車、同一班捷運、同一個廣場、同一間教室、同一個操場、同一間政府辦事處;每一個性別多/元主體在展現上都有不受打壓自由,才是真正的道德、正義與平等。這才是「做愛公演」給我們反思正義與平等的意義。

(世新性別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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