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判決書指出,因案入監服刑的范姓男子於民國99年12月16日出獄後,因居無定所,暫居在新竹縣峨眉鄉一處橋下,因而認識住在附近的一名80多歲曾姓婦人,暱稱她「阿婆」。
范男經常受僱在曾婦的菜園、果園除草整地,賺取工資或換取食物。但范男於100年9月卻僅因挖土整地時,遭到曾婦責罵生活邋遢、像流浪漢,就心生不滿,持柴刀揮砍曾婦,隨後搶走對方的腰包,搜刮新台幣2萬餘元。曾婦送醫後死亡。
法院一審認為,曾婦僅是81歲、身高149公分的老嫗,案發當天中午還煮麵給范男吃,范男手段凶殘,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審理後,改依強盜殺人罪,仍判處范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