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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索賄3千 判刑4年

中央社/ 2013.07.22 00:00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22日電)苗栗縣41歲游姓男子任職林務局合歡山森林遊樂區時,涉嫌向承包清潔廠商索賄新台幣3000元,苗栗地院今天判刑4年。

判決書中指出,游男於民國98年間任職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技術士,擔任合歡山國家森林遊樂區管理員,負責遊樂區遊客住宿諮詢、環境清潔維護及勞務外包、監工等工作,利用職務之便向包商索取每月新台幣3000元「規費」。

判決書提到,游男98年間辦理園區清潔維護工作招標,由鑫驛清潔社得標承攬,游男明知清潔人員均自備午餐,未要求代辦伙食,卻以補貼伙食費、電話費等各種名義,向清潔公司楊姓負責人要求按月交付3000元,並以拒絕驗收或扣款作為威脅。

楊男在履約第1個月時基於無奈支付賄款,但之後因工款未即時入帳,便拒絕繼續支付,此後要求驗收多遭游男刻意刁難不驗或扣款,因此錄下2人私下對話內容,向東勢林管處政風室檢舉。

游男否認索賄,辯稱3000元是基於好心幫廠商代買清潔用品,又說是用來補貼公關、餐敘、電話、買掃具等費用,並非供己花用;法官認為游男供詞反覆,不予採信。

案經苗栗地檢署偵查起訴,苗栗地方法院審酌游男身為公務員,為圖一己私利,知法犯法,犯後飾詞否認,法治觀念薄弱,考量犯罪所得金額不高,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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