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2/07/222.函請補正期限:102/07/243.補正內容:補充揭露工作環境與員工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之情形(P62~P63)4.因應措施:補正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