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案同意地檢加入偵辦? 國防部澄清否認

NOWnews/
13 年前
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國防部副部長楊念祖20日接受洪仲丘案「一旦地檢署同意偵辦,國防部及軍法單位願意全力配合」的訴求,被解讀為「同意地檢署加入偵辦」,但國防部與法務部會商後發新聞稿澄清說,現役軍人觸犯軍法應依「軍事審判法」追訴審判。

國防部說,軍法、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訴審判,必須先具有「審判權」為前提。依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現役軍人犯軍法之罪應受軍事審判;軍事審判法第1條亦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審判。又軍事審判法第5條第2項規定,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第34條復規定,犯罪事實一部應依軍事審判法審判時,全部依該法審判之。故有關司法及軍法機關審判權之劃分,應依上開法律規定辦理,否則於法有違,將造成影響證據能力等問題。

另外,國防部說,「地檢署同意偵辦」是指普通法院有審判權之案件,地方法院檢察署才可進行偵查。因而若洪仲丘下士死亡案有非現役軍人涉案,或有現役軍人觸犯軍法以外之犯罪(如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等情形,國防部及軍法單位才應依法全力配合地檢署偵辦。

國防部表示,總統於今日中午赴洪家慰問時表示,一定會將案件查清楚,讓真相大白。國防部已督促所屬軍法機關全力偵辦,相關司法警察機關亦當全力配合辦理。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對於有司法審判權之案件,將傾力依法妥速偵辦;對無司法審判權之部分,於軍法機關請求協助時,除責由相關機關進行鑑識等作為外,並將全力提供軍法機關必要的法律協助,以儘速還原本案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