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3款1.事實發生日:102/07/172.捐贈原由:為善盡社會責任,響應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捐贈AED予政府或設置於公眾場所之義舉3.捐贈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4.受贈對象:財團法人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5.與公司關係:關係人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無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