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洪仲丘冤死禁閉室:一個身體處分的法律討論
原來國軍所謂的「關禁閉」不是按照字面上意思把人關起來而已,而是關進去之後抓出來日夜虐待。這個懲罰的處分,可以僅僅來自違紀,而不見得是什麼重大的不法,然後沒有聽證或陳述意見的正當法律程序,也不經過通常司法審判,就可以把人直接丟進去那邊,對其施加各種「對待」而當事人都不能拒絕。如果我們姑且不稱之為「虐待」的話。
這個國家還有很多人權不彰的黑暗角落,而軍隊無疑是人權黑角中的黑洞。
檢肅流氓條例、懲治盜匪條例,來自國府在大陸上動盪不安的時代背景,不需經過正當法律程序,就可以任意關押人身,後來紛紛被宣告違憲。我想任何人都必須受到人身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你說他是「流氓、盜匪」,他都必須受到這個保障,何況是正正當當的軍人?人身自由是一切基本權之母,是普世性的人權,不管此人是外國人還是本國人,是流氓還是軍人,沒有人身自由,要談其他的人權(例如財產權、言論自由、工作權、宗教自由)全部都是徒託空言。
對於人身自由保障的最低限度,就是正當法律程序的程序正義。其次,實體正義的追求,就是國家不可以虐待人身,不可以體罰。文明國家的刑法,只規定兩種法定刑,一種是自由刑(徒刑),另一種是財產刑(罰金)。嚴格禁止絕對不定期刑,也嚴格禁止身體刑。刑法中的「保安處分」手段往往以「安全」為由,對(尚未宣判有罪確定的)當事人施加無限期的關押以及身體處分,也因此常常引發譴責,認為國家違反刑法「禁止絕對不定期刑」以及「禁止身體刑」的誡命。
軍人是穿著軍服的公民,他的自由與權利雖被「國家安全」的大帽扣住,但並不代表全然滅失。而當這個軍人是被迫穿上軍服的公民,不可以選擇脫下,他的自由與權利遭到「國家安全」剝奪,就更加令人憤怒而不勝唏噓。
傳言國軍考慮廢除禁閉室以防類似人身操死案件,我則更進一步認為應該廢除強迫兵役制度;目前規劃的「募兵制」依舊存在4個月的強迫軍事訓練,不符真正「募兵制」應當等於「願者上鉤」的自願從軍制概念。國家,你連公民的人身都不可以抓走。
(台大博士生,台大法律系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