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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不能改? 在野黨︰ 台美協定有前例

自由時報/ 2013.07.08 00:00
立院審查兩協定 都附加保留條款

〔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陳璟民/台北報導〕兩岸簽署服務貿易協議,馬政府一再恐嚇不能更動協議內容,民進黨團昨舉實例駁斥,指包括一九九三年的台美著作權協定,以及二○○二年的台美司法互助協定,都有立院審查附加保留條款前例;黨團總召柯建銘揚言,若馬政府強行包裹表決,在野絕對會全面杯葛、全面抗爭,並關閉朝野協商大門,讓立法院永無寧日。

國際條約特定條款也可要求改

正在美國訪問的台聯黨主席黃昆輝昨向台僑演說時也說,馬政府與中國簽署服務貿易協議,事前沒有和業者及人民溝通,事後還說一條都不能改,這種用民主架構包裝的新威權主義,連獨裁政府都不敢這樣鴨霸,他呼籲國人用行動來表達對馬英九總統的不滿,在野黨並應團結一致推動罷免馬英九。

國民黨規劃立法院七月二十九日召開第二次臨時會,處理服貿協議及核四公投案。根據立院朝野黨團在六月二十五日協商結論,服貿協議將採逐條審查、逐條表決,不得予以包裹表決。

但馬政府近日啟動鋪天蓋地文宣戰,一再恐嚇人民不能更動協議內容。陸委會主委王郁琦日前宣稱,立法院如果將已簽訂的協議內容進行細部修改,恐造成協議執行上的困難。海基會副秘書長馬紹章曾說,若立院審查時修改條文,對方也必須要改,等於否定整個協議,這樣不符國際慣例。

柯建銘反駁強調,縱使是國際雙邊條約的議決,也不必然僅有全有或全無選項,仍可針對特定條款提出「保留」,要求修改。

柯建銘指出,立法院一九九三年議決「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就曾以附加八個保留條款的方式通過;二○○二年審查「台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不僅一讀先行付委審查,且以附加保留條款方式二讀通過,要求行政部門再去協商。沒過就重談,有什麼好怕的?

親民黨團總召李桐豪說,中國從未提及若服貿協議修改一字、一條,就不肯重啟談判,我方豈可自我限制?服貿協議涉及兩岸投資後,中國人士來台居留,使用台灣的健保、教育等資源的問題,「前面做得粗糙,後面就要修改」。

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林德福則緩頰,若有不利台灣的部分,應該可以檢討,若台灣的利占多數,受衝擊的是少數,就可以同意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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