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網》土耳其男性侵、偷拍案 律師:司法民粹

NOWnews/
12 年前
記者葉志堅/專訪

對於土耳其男大生王凱傑所涉及的性侵、偷拍案,不僅引發輿論震驚、社會關注,就連法官和檢察官都對案情認定出現嚴重差異,以致於不斷出現抓放攻防;為了讓案情回歸理性探討,避免出現「媒體審判」、「司法民粹」爭議,NOWnews《今日新聞》特別獨家專訪資深刑案律師陳宏彬,對是否羈押疑義,從現行法律規範進行深入剖析。

「欣欣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宏彬表示,依據目前法院所做出的裁定書類內容,以及相關媒體對案情的報導,台灣高等法院會撤銷台北地方法院對土耳其男大生王凱傑所做的羈押裁定,主要是因為認為檢方和地院「羈押力度不足」;因此,才會在審理後做出撤銷羈押的裁定,將全案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

就王凱傑所涉犯的性侵、偷拍案情,律師陳宏彬認為,如果檢方或法院僅憑2名女子(一名指控被強制猥褻、另一名則承認自願性交)的證詞,就認定王凱傑有「再犯之虞」;並且因其具有外國人身分,持外國護照,就認定有「逃亡之虞」,必須進行羈押,才能「保全日後執行」,不僅「太過草率、武斷」,還有侵害人權之嫌。

律師陳宏彬分析指出,與李宗瑞案相比,就性侵證據部份,李宗瑞的性愛光碟至少還有部份女子看起來像是無意識或不省人事狀態;但依據目前媒體所報導的內容和法院裁定書類看來,王凱傑性愛光碟中的女子全部都是意識清醒、開心入鏡,就連出面控告的女子都坦承,自己是自願和王凱傑性交,在如此的證據前提下,檢方和法院還執意要裁定羈押,難免會為人詬病是在搞「司法民粹」,看輿論和社會氣氛辦案,無怪乎,台灣高等法院必須撤銷羈押裁定,將全案發回更裁。

而如果就偷拍性愛過程的妨害祕密部份,律師陳宏彬表示,依據《刑法》第31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也僅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的輕罪;在沒有流出、散布的情形下,實在也無法構成必須羈押的理由,況且還有許多光碟中的女子都是大方入境,對著鏡頭搔首弄姿。

因此,對於王凱傑一案,律師陳宏彬認為,在不違反人權和現行法律規範的前提下,最好的處置方式是讓王凱傑在「三項條件」下交保:(一)交出護照、(二)每天定期到派出所報到、(三)嚴禁和案件當事人接觸;如此不僅可以防範逃亡、串證、騷擾當事人,也能讓案情在不違反人權的前提下進行審判訴追,以確實兼顧各方權益,並維護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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