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惠峰指出,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國,無法簽署兩公約,雖然立法院已通過兩公約,但最高法院要直接引用兩公約做為判生或判死的依據,其實頗有問題,因為須先修改刑法將兩公約具體化後,才能引用,目前最多只能援引兩公約的精神。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律師表示,兩公約只是原則性標準,不會規定死刑的細部問題,以往最高法院未妥適面對量刑問題,最高法院現在引用兩公約做為量刑理由,就會慢慢碰到挑戰,如果最高法院量刑標準不能一致,不管是贊成死刑還是反對死刑的民眾,都不會滿意。
對於林國政所犯手法及被害人為年幼少女,兩公約的保護傘是否為保護加害者?許惠峰表示,既然最高法院不該在判決中直接引用兩公約,因此以「林國政適用兩公約免死」理由就有問題,所以未來類似林國政的犯罪手法,在兩公約具體化而修改刑法前,就不宜適用。
林峯正建議最高法院,應拿出一套審視死刑的量刑標準,以往最高法院想判人死刑就會刻意忽略可減刑的因素,當不想判死刑時,則會忽視不該輕判的因素,未來個案的公平性將被嚴格檢視,最高法院不能因為不同的法官審理,就有不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