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101年7月27日公布釋字第702號解釋文,指原教師法「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聘任規定,未考量人有改正可能,未提供教師自省自新機會,違反比例原則,要求1年內修正,逾期未完成,失其效力。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身心嚴重傷害、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違反相關法令並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2/3以上出席、出席委員2/3以上審議通過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違反法令經查證屬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除情節重大者,應併審酌情節,議決1年到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教師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且情節重大經學校性別教育平等委員會認定;教師知悉學校疑似性侵害案件未通報,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性侵害案件證據,經查證屬實,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並不得聘任為教師。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賴士葆說,初審通過條文原本規定教師「行為不檢」、「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可被議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但難以認定,朝野同意刪除,更明確規定。
至於先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被解聘、不續聘教師,除性侵害等特定樣態且情節重大者,其餘自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超過4年,得回聘擔任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