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陳男等人於民國97年12月間凌晨在改制前的高雄縣彌陀鄉開著偷來的拖板車和怪手,準備再下手偷路邊的剷土機,因剷土機過重而無法順利吊起,聲響吵醒李姓車主,陳男等人隨即駕車逃逸。
車主發現後追了上去,並跳上拖板車不斷拍打車窗,狂喊要求對方停車。陳男等人為了甩脫車主,以時速70公里、80公里蛇行,頻頻轉彎甩尾,又出拳毆打車主,導致車主墜地傷重不治。
陳男等人事後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答應賠償新台幣300萬元,卻只付了5萬餘元就無下文。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審酌陳男等人飾詞卸責,難認有意真誠悔改,依強盜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