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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建台:原住民族電視台的轉機,抑或末日?

立報/本報訊 2013.06.20 00:00
■許峯源

我們幹嘛要原視?

原視的出現,主要的意義在於給予多元民族同等的傳播權利,自主地擁有說話與詮釋的發聲管道,因此,原住民各族需要擁有自己的媒體與自己的專業媒體工作者,以原民為主體、觀點、聲音與傳播管道,主要閱聽人亦為原住民,或為關心原民議題的人。主要是為族群培力,凝結部落共識。另一方面,避免少數人的聲音因商業利益而犧牲,無法出現在主流媒體之上的原民觀點,則在原民台有一個平等的空間可以現身/聲說法。因此,原視應是由原住民各族共有、共管、共營的一個媒體,屬於原住民各族,才能夠達成過去國內族群傳播權學者的呼籲:「維護原住民族的媒體接近使用權」。

然而,2006年,立法院通過「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主要目的是讓黨政軍三者退出媒體,避免其控制媒體作為其宣傳機器。除了將華視公共化以外,同時將原招標方法辦理的原住民族電視台、客家台與宏觀電視交由公視製播。而問題也就由此而生,因為「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並非處理各族群傳播權的問題,卻又將原視與客家台納入公廣集團管轄範圍,後續也沒有繼續為族群傳播權利的獨立性當作修法重點,造成公廣集團沒有一個實際的法規得以處理原視的問題。

在「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通過之前,相關原住民傳播權的法案有《原住民族教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兩者,在原基法中12條規定: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傳播及媒體近用權,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專屬及使用族語之傳播媒介與機構。原住民族教育法亦有相似規定。「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依法在2009年8月成立。依上述所提的兩個法案,原文會應該是真正有資格管理原視的組織。因此,在原文會成立之後,原視究竟「獎落」公廣集團還是原文會,就使各方爭執不休。

然而,究竟是誰掌握原視不一定是最重要的問題,相對而言,面對原視目前所面臨的困境,嘗試解決,更是全民要來關心的議題。以下將原視遇見的結構性問題分成兩個面向,法規與原視內部的人才培訓。並且根據目前狀況判定,是留在公廣集團中比較恰當,亦或是獨立出公廣集團外?

「獨立」哪裡出問題?

依照原教法與原基法,原視本應屬於其專屬基金會「原文會」,然而在現行法規下,原文會若要立即接掌原視,會出現許多弊端。首先,多數傳播學者,例如台大的張錦華、文化的林福岳教授,與原文會內部董事馬躍.比吼皆呼籲,原文會若要掌管原視,要先修改《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6條。這是為什麼呢?

因為根據原文會設置條例,董事、監察人人選是由主管機關原民會遴選。一個由政府行政機關所決定的董事、監事,很難保持其應有的媒體獨立性。也就是說,其獨立程度會變成是由原民會的態度來決定,若是原民會處處插手,或是有其他的政治力意圖介入,原文會並沒有方法阻擋。

2012年12月24日,原住民電視台長馬紹‧阿紀(左)被立委陳其邁質疑具國民黨籍,不適接任原文會執行長,右為原民會主委孫大川。(圖文/本報資料室)

另一方面,在經費來源上,並非由政府編列預算「捐贈」,而是「補助」、透過原文會來編列預算管理媒體。僅管原文會目前的董事產生方式,不再是由原民會指派,而是由立法院推舉「11到13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與監察人審查委員會」,進而審查行政院提名的董事與監察候選人。但相關學者認為,若沒有如公視法那樣,單獨為原住民族電視台立法,就算將原視交由原文會管理、經營,依舊不會解決原視的困境。

此外,按照現行法律,原文會並非唯一可以經營原住民族電視台的機構,因為沒有排他條款。也就是說,任何有意願的組織或個人,都可以參一腳。若沒有規定僅能由原文會經營,那麼未來可能有不同的機構會來爭取原視經費。某個程度上也會使得由原文會經營的原視資金來源有不穩的可能。因此,為了要減少未來的困擾,法律內容本身還有許多可議的部分。

「公共原住民族電視台」有那麼糟嗎?

除了原視如何能夠長期穩定地發展、「獨立運作」,現在原視退出公廣集團,有另一個更大的爭議是,原視是否需要「公共性」?由原文會於2011年提出的《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營運計劃書》中,認為公廣集團之「公共價值」和原民台的「族群公共價值」有所矛盾。相互競合的結果,因為原視在公廣集團下,公事的董事會結構僅有一名原住民族董事,而原視的一切則在「漢人的公共利益」觀點下受限。學者大多認為,原視需要保留其公共性,從國外的例子來看,所有族群政策較進步的國家,例如加拿大、紐西蘭等,族群電視台皆是由公共媒體的形式設計,來保障少數族群的傳播權和需求。

▲2011年7月28日,公視、客家電視台、原住民電視台聯手打造的暑期兒童節目「來我家FUN暑假」,讓小朋友到和自己生活環境差異很大的家中作客,體驗異鄉文化,小泳士陳亮達將擔綱其中一集的主角變身為小飛俠,挑戰難度高的飛行傘運動。(圖文/本報資料室)

就連原文會的計畫書中,都提到「商業電視惡質娛樂節目當道」使得閱聽人胃口被養壞等等抨擊商業電視台的經營模式。不過,目前世界上僅有公共性質的媒體,才能夠超越商業利益的誘使,同時無政治力介入的情況下,做到以少數族群的發聲權、傳播權作為最優先考量的媒體。

若為了保持原視的公共性質與獨立性,而立新法或交由原文會這兩條路又可能較困難的話,則可從公視董事會的結構下手。將原視的獨立決策位階拉至與公視董事會相同,即可確保公共性與獨立性兼具。同時,雙方的資源亦可共享。同為公共電視,必有互補、互助的空間,但若有「公共利益」與「族群公共利益」有所衝突的疑慮,則可將原視與公視在資源共享時,先建立雙方的溝通管道避免這個問題。

就算未來是由政府單位作為對原視問責的機構,那麼原視最少要設計一套有效的公共問責制度,才能夠真正保障原住民族與公眾的傳播權益,達成原視創立的初衷。

原視的結構問題,根本之計是制訂一套相關的原住民族傳播法規。然而,除了法規以外,原文會未來若要成為原住民族傳播業務的主管機關,將面臨傳播專業人才嚴重不足的問題。人才缺乏其實是長年積累下來的問題,也就是說,現在將整個原視交給具有原住民族主體代表性的人,卻不一定擁有傳播專業,是否能夠真正讓原視發揮到其最大的功能呢?不過,這個問題牽涉到整體國家對於原住民族人才的培訓,得看見更多元的面向,尤其是目前經營權、所有權的轉移,需要的是大量的原住民各族的傳播人才,才能夠為原視製播更好的節目與編採具有原住民族觀點的新聞。這需要國家政策的全力配合方能達成的目標。以免原視建立了,卻還是缺乏原住民族的專業人才,使原視成為空殼。(傳播學生鬥陣責任編輯)

參考資料

林福岳、陳楚治、張鴻邦。《獨立營運原住民族電視台評估報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11。

陳楚治。《台灣原住民族傳播權利之理論與實踐─以台灣原住民族電視台為例》。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研究所,2008。

張鴻邦。《解/重構台灣原住民族廣電政策》。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研究所,2010。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營運計劃書》,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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