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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書後已逾30日,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大成報/吳富正 2013.06.02 00:00

【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財政部核釋「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是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準此,債權人不得再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從而債權人自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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