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表示,寶齡富錦分別於102年3月26日及102年5月17日接獲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查署刑事傳票,前開情事係屬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第34條第1項第41款所稱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重大訊息。
寶齡富錦公司皆未依興櫃審查準則規定於事實發生日次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發布重大訊息,櫃買中心對寶齡富錦處以新臺幣1萬元違約金。
櫃買表示,寶齡富錦分別於102年3月26日及102年5月17日接獲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查署刑事傳票,前開情事係屬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第34條第1項第41款所稱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重大訊息。
寶齡富錦公司皆未依興櫃審查準則規定於事實發生日次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發布重大訊息,櫃買中心對寶齡富錦處以新臺幣1萬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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