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駐里事務費 尊重司法判決

大成報/
13 年前
【大成報記者林純弘/台北報導】為提昇基層工作人員士氣,臺北市政府自81年7月起開始發放里幹事「下里服務費」每月每里新臺幣2,000元,86年度調整為6,000元,並自96年度改為里幹事「駐里事務費」,由里幹事依下里服務實際支出情形檢據核銷。

里幹事平日工作繁瑣,協助里長推動里內各項事務,諸如防災宣導、里內睦鄰互助活動、里民急難救助、弱勢團體訪視救助、市容查報、災害勘查救助、獨居老人訪視、精神病患緊急就醫及辦理里內大小活動等,不分日夜、假日。

然其工作職等不高、薪資不豐,除薪資外,並沒有額外工作津貼或下里外勤加給;且里幹事係為民服務第一線,為協助推動各項巿政及區政,必與里鄰長、志義工、社區人士、巡守隊及地方意見領袖互動頻繁,也因與之長期互動,不免產生婚喪喜慶等額外支出,為補助里幹事於里內推展基層行政工作及人情世故等需要,及留住優秀人才提供市民優質之服務,里幹事「駐里事務費」之編列有其必要性。

日前發生2位里幹事涉嫌以同筆消費重複請領公務員強制休假補助與駐里事務費,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長黃呂錦茹表示係屬個案,表達深切遺憾,並將尊重司法調查及判決結果。

本案除已行政處分外,並於里幹事工作會報辦理廉政相關法令實務講習,要求不得重複核銷或以不實單據核銷駐里事務費外,為免同一筆消費不慎重複申請,已於日前規定,爾後以里幹事事務費購置之物品,須以現金採購,以與國民旅遊卡之刷卡消費區隔,避免里幹事再有誤觸不法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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