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平競爭? 台北101考慮提訴願
這是公平會首次對百貨業者周年慶推出高額贈品的行為開罰。公平會表示,事業辦理贈獎時最大獎項金額,不得超過勞委會公布每月基本工資的一百二十倍。
近年公平會援引該法條開罰的案例,還有民國九十五年康和證券及康和期貨舉辦的贈獎活動、提供最大獎新台幣一千萬元的豪宅購屋基金,當時公平會也認定獎額過當,處康和證券新台幣四十萬元、康和期貨新台幣二十四萬元罰鍰。
公平會發言人孫立群說,台北一○一去年周年慶最大獎奧迪A6汽車,已經超過最大獎項金額兩百二十五.三六萬元(即當時的月基本工資一萬八千七百八十元乘以一百二十)。
儘管台北一○一宣稱,當時這款車還沒上市、不知道確實價錢,但據公平會調查,該款車至少從兩百三十萬起跳。
孫立群說,事業間彼此競爭,應以銷售商品跟服務為主,不是拿促銷作為主要競爭手段。台北一○一為國內知名地標,又以高額贈獎利誘方法,已有限制競爭或妨害公平競爭之虞,昨決議依違反公平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處其十萬元罰鍰。
一○一發言人劉家豪表示,等收到判決書會再跟律師討論是否提出訴願。他指出,去年經濟不景氣,才會祭出消費三千元抽名車的活動,希望正向刺激經濟。他擔心此罰一出,可能影響百貨業者在刺激消費上趨於保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