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修正草案,中華民國籍船舶航行於受海盜威脅高風險海域者,得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不過,槍枝在台灣受管制,業者僱用的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而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使用的槍砲、彈藥、刀械應在國外登、離船,不得進入受保護船舶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域。
交通部說,不少台灣航商在國外註冊的權宜輪,都已有聘用私人武裝保全,修法是希望納入國輪,但因槍枝在台灣受管制,國籍船舶聘用的武裝保全,應安排在公海接駁上下船。
根據修正草案,中華民國籍船舶航行於受海盜威脅高風險海域者,得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不過,槍枝在台灣受管制,業者僱用的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而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使用的槍砲、彈藥、刀械應在國外登、離船,不得進入受保護船舶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域。
交通部說,不少台灣航商在國外註冊的權宜輪,都已有聘用私人武裝保全,修法是希望納入國輪,但因槍枝在台灣受管制,國籍船舶聘用的武裝保全,應安排在公海接駁上下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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