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2/05/132.發生緣由:本公司為充實可運用資金,創造獲利能力,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新股普通股不超過35,000,000股額度內,經102年5月13日第2屆第13次董事會決議通過。3.因應措施:擬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辦理私募普通股。4.其他應敘明事項:(1)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價格,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所顯示之每股淨值之八成訂定之,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不低於股東臨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2)特定人選擇之方式: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應募人名單以公司內部人、關係人或規則性投資人為優先應募對象,如不應募時,則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3)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為充實可運用資金,創造獲利能力。(4)本次私募普通股,私募股數為35,000,000股額度內,於本次股東臨時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於一年內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