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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尚有一成業者未符合修正固定污染源粒狀物排放標準

大成報/ 2013.05.13 00:00
( 大成報記者張立明/雲林報導 )

環保署4月25日已公告加嚴「固定污染源粒狀物排放標準」,公告日起新設立之污染源適用標準限值為50 mg/Nm3;公告日前設立者污染源適用標準限值為100 mg/Nm3,但一年緩衝期後仍需符合50mg/Nm3,依本縣工廠申報101年482件定期檢測報告結果,有一成業者公告日起已不符合排放標準。

雲林縣環保局提醒轄區內排放粒狀物的業者應立即檢視是否符合新規定,因為102年度環保局將會針對不符合標準者優先納為稽查檢測對象。此外,103年4月30日起所有污染源皆應符合50mg/Nm3,依定檢資料庫顯示有18.3%的污染源未符合。環保局呼籲業者儘速改善或增設防制設備,否則年度自行定期檢測結果倘超標而無法申報將因違反申報規定被告發處分,被環保局稽查抽測不合格除處分外更可能被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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