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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期: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劉佳欣等6人對本公司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19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原告:劉佳欣等6人,被告:黎秉翔等3人及本公司。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金字第3號。2.事實發生日:102/03/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黎秉翔等3人有違法代操期貨,雖經本公司主動查獲並向主管機構申報,但因被告之一為前受雇人,本公司受到刑事附帶民事之連帶告訴。4.處理過程:本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黎秉翔等3人違反期貨交易法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觸犯刑法,但是詐欺取財部分無罪,原告並非因黎秉翔等人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之訴及其假扣押之聲請均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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